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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协议

2016-11-16


竞买协议


甲方(拍卖人):上海锦澜拍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09332H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18186


电话:021-58437988


 


乙方(竞买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1           鉴于


1.1        甲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锦澜拍卖网(http://www.shjlpm.net)系甲方依法备案运营的在线拍卖平台。


1.2        乙方系在甲方的在线拍卖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并承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        甲方拟在其在线拍卖平台上举行拍卖,乙方有意参与竞拍,甲方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起草本竞买协议,以明确协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维护拍卖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


 


用户完成注册后,即视为认可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成为本协议的乙方,享有参与竞拍的权利,并受本协议条款的保护和约束。


 


2           定义


2.1        拍卖:在平台上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具体以平台公示的拍卖信息为准。


2.3        拍卖人:即甲方,在本协议中特指上海锦澜拍卖有限公司。


2.4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以平台公示的拍卖信息为准,委托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不予公示。


2.5        竞买人:平台注册用户,在本协议中一般指乙方。


2.6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本协议中一般指竞得拍卖标的后的乙方。


2.7        平台:锦澜拍卖网(http://www.shjlpm.net)。


2.8        保留价: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具体视不同拍卖标的单独定价。


2.9        成交价: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不含买受人平台费用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3           用户注册


3.1        注册用户应当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风险所需的能力和资质,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害及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


3.2        注册用户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在平台的所有行为不构成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触犯、对平台运营规则的违反或对平台或第三方利益的损害,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害及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


3.3        注册用户应当于参与实际竞拍前提交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通过平台的实名认证,否则平台有权禁止其参与竞拍。


3.4        为使用户及时收到一切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及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如实向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所有资料一经该地址签收或通过该方式联络,或有证据证明该地址无法投递或明确拒收、该联络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即视为甲方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或催告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5        注册用户可向其平台账户充值,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可用作竞价保证金,甲方有权以乙方账户内的资金直接抵付乙方应付购车款、违约金或其他应付平台费用,余款客户可申请提现至平台登记的银行账户。


3.6        注册用户在平台登记的银行账户户名须与用户的身份信息一致,此账户将是用户从平台提取款项的唯一收款账号,用户有权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变更,相应的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


3.7        甲方有权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或有其他扰乱平台运营秩序行为或风险的用户采取限制登录或直接注销账号等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害及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


3.8        平台的运营规则及本协议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平台自身的发展需求不定期调整,所有运营规则及本协议的变动都将在平台上公示,一经公示即作为本协议的有效变更或补充,对协议双方此后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的,有权注销账户或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况下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4           公告与展示


4.1        甲方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1.1    拍卖的时间、地点(平台及同步拍卖的其他地点);


4.1.2    拍卖标的;


4.1.3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1.4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4.1.5    起拍价、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佣金、其他费用等;


4.1.6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4.2        拍卖标的为二手车的应当在平台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4.3        拍卖公告及其他拍卖信息一经公布,即对当次拍卖的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拍卖公告及其他拍卖信息中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拍卖公告及其他拍卖信息。


4.4        甲方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4.5        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甲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保证。竞买人可于拍卖标的展示期间联系甲方实地看样,未看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4.6        因委托人隐瞒、欺诈、过错导致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及其他情况未能说明或正确说明的,拍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自行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4.7        除非平台于拍卖前特别说明,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当次拍卖停止。


4.8        乙方有意参与竞价的,应当确保拍卖开始前平台账户的可用余额不低于平台要求的竞价保证金,平台将于乙方参与竞拍时冻结相应款项作为乙方的竞价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解冻。


4.9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拍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5           拍卖实施


5.1        平台根据乙方申请冻结乙方相应竞价保证金后,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双方约定参与拍卖竞价。


5.2        乙方承诺不属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委托人或其他依法不得参与竞买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拍卖资格并直接没收其竞拍保证金。


5.3        除非拍卖前特别说明,平台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30秒如果有新的报价,有效报价时间将自动延迟30秒。


5.4        有效报价时间内,乙方应当及时、谨慎出价,每次同样应价以平台收到的最先报价者为准,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5        有效报价时间内,出现高于保留价的最高应价即为拍卖成交,以成交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否则即为拍卖未成交。


5.6        除非买受人向拍卖人提出明确要求,拍卖人不承担为其身份保密的义务。


5.7        拍卖成交后,平台将向买受人的平台账户发送《成交确认通知书》,通知买受人付款,除非《成交确认通知书》另行规定,付款时间应当为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


5.8        竞买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拍卖规则,不得阻挠其他人参与拍卖,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不得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已成交的拍卖人有权宣布拍卖无效,委托人和拍卖人有权要求竞买人承担相应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5.9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拍卖前中止或撤回拍卖,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中止拍卖,并于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拍卖:


5.10.1 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5.10.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5.10.3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5.10.4 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10.5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终止拍卖:


5.11.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5.11.2 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5.11.3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5.11.4 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11.5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5.11.6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6           款项支付


6.1        除成交价款外,买受人应当按照成交价款的10%向平台支付拍卖佣金,拍卖公告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        拍卖标的为二手车的,根据甲方与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协议》,甲方将于收取成交价款的同时一并代委托人收取相当于成交价款5%的过户保证金,拍卖标的如约过户的,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过户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保证金无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拍卖标的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及时过户的,过户保证金归委托人所有,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买受人可与委托人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6.3        拍卖标的如有未清偿的第三方费用,甲方应当事先说明,乙方参与竞买即表示对相应费用的认可,并同意于受领拍卖标的前清偿,因相应费用未清偿导致拍卖标的未交付或未过户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6.4        除非拍卖前特别说明,与办理拍卖标的交付、交易过户相关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6.5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保证金及其他约定费用,否则应当向委托人及甲方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6.6        乙方未按约全额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有权没收乙方的竞价保证金,拍卖人、委托人有权依法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乙方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


6.7        乙方对甲方及委托人存在尚未结清的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平台账户内相应的款项或拒绝乙方的相应额度内的提现申请,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           拍卖标的交付


7.1        拍卖成交后,乙方持甲方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与委托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交付手续,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7.2        买受人应当于拍卖人出具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受领拍卖标的前签署《成交确认书》,因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导致拍卖标的未交付或未过户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买受人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拍卖人、委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追究其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7.3        拍卖标的的交付、过户等事宜由委托人、拍卖人自行办理,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拍卖人自行享有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拍卖人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承担配合义务。


7.4        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保管的,由拍卖人代委托人向买受人交付,相关过户手续仍由委托人、买受人自行办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未事先说明的重大瑕疵且是由于拍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拍卖人不对拍卖标的的交付时的质量、瑕疵等承担责任。


7.5        拍卖标的为二手车的,交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拍出的车辆、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法定证明、凭证。


7.6        拍卖标的为二手车的,买受人应自领取车辆及法定证明、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手续。


7.7        拍卖标的为二手车且根据车辆情况需要在办理过户前先行维修的,应当根据情况约定维修期限,维修期限自买受人支付价款之日起算,标的车辆期限内维修完毕的,交付时间为维修人向买受人交付维修后车辆的时间,期限内未维修完成的,交付时间为维修期限届满之日,全部维修费用由买受人另行承担,维修期间拍卖标的的全部权利和风险由买受人享有和承担。


7.8        买受人未按约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用,并承担拍卖标的的损毁、灭失风险。


 


8           其他


8.1        甲、乙双方应对履行协议过程中知晓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非因履行职责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向有关方提供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项保密责任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8.2        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瘟疫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此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上述状况发生后可能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以有效减损。


8.3        本协议自甲方在平台公布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或乙方成为平台注册用户之日起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体拍卖的信息和要求自在平台公布之日起对当次拍卖具有约束力。


8.4        本协议之部分条款或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未尽事宜或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协议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8.6        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如有冲突,以协议附件为准。